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发布)

2021-10-26 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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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积分及积分入户的申请、核定、公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申报积分和积分入户

  第六条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积分申请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积分入户资格申请办结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积分申报时间自2020年11月6日开始。

  第二章 积分指标

  第七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职业、居住引导、就业引导、入户区域引导、年龄指标、技术技能、个人贡献等加分项,以及违法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职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我国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截止申请日上月起,上溯按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的36个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与对应的36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所使用的省平月工资相比,计算出的36个比值的平均数等于及高于2低于2.5(含)、高于2.5低于3(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

  提供材料:①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②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在省医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和参保单位网上经办系统查询打印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二)居住引导指标。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或办理租赁登记的住房,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申请人连续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中同一区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中同一县(市)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不满1年不得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包括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租赁登记的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包括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租赁备案的住房;(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本市居住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且连续办理了居住证的,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5分/年累积计算。

  4.居住区域的认定以申请人当前办理居住证的地址为准。

  提供材料:①自有住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③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三)就业引导指标。申请人当前就业单位应在66个产业功能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申请人就业单位在66个产业功能区,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分值,不满1年不得分。单位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个体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准。

  申请人当前就业单位应在以下产业功能区范围内。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申请人在以下同一产业功能区就业,可累积按年享受加分。在成都高新航空经济区、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进区域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拓区域就业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青白江欧洲产业城、新都智慧物流产业园等北改区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天府中药城等西控区域就业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

  产业功能区目录将根据政府文件进行适时调整。

  提供材料:①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就业人员居住证积分申请表》。②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③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④单位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⑤个体参保人员还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入户区域引导指标。申请人可在自有住房、居住证地址选择入户区域。

  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

  申请入户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加20分;

  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

  提供材料:与选择入户区域相符合的自有住房、居住证的相关证件。

  (五)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本市66个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可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

  申请人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提供材料:①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成都市产业功能区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属于符合职称条件的,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

  ③属于符合技能条件的,提供技能等级证书原件。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zscx.osta.org.cn(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对个人《我国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查询验证。(如无法查询,须由《我国职业资格证书》经办部门作出说明,经相关鉴定部门认证后,方可认证指标)。

  (六)个人贡献指标。

  1.申请人获得我国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提供材料:表彰决定、获奖证书。

  2.申请人参加志愿服务,在成都志愿者网(APP)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成都志愿者网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

  3.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我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无偿献血证。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提供材料: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获奖证书证章。

  (七)年龄指标。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八)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九)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我国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三章 积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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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1.本条中“合法稳定居住”,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备案的;(3)签订正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4)签订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2.本条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我国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3.本条中“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是指非成都户籍人员,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居住证载明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居住地址一致。

  第九条 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本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

  申请人可事先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众服务平台”)(rkb.chengdu.gov.cn)中的“模拟打分”进行预打分,评估本人积分情况,并按照拟申报的指标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可通过“公众服务平台”中的“个人中心” 进行预约申报。

  第十条 积分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含上网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

  (五)合法住房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有与第七条积分指标项目一致的情形,还应提供对应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提交。

  第十一条 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积分核定

  第十二条 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积分指标事项核定工作。

  (一)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自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相关部门对推送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三)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部门反馈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核定和计分,并报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各区(市)县上报的积分结果进行汇总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可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通过“公众服务平台”查询本人积分结果。

  第五章 积分入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居住证积分达到年度积分入户分值线,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我国或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0个月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我国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积分入户的人员,除提供第七条积分申请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符合第十三条条件的对应认证材料。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划定居住证年度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按照《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年度。

  第十六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名单,并在“公众服务平台”公示3日后公布正式入户名单(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其他公民在居住证积分结果公开、积分入户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区(市)县两级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符合积分入户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对应材料,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正式入户名单公布后60日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申请的积分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两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

  (一)已取得本市户籍的;

  (二)申请人死亡的;

  (三)持有本市办理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凭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积分有效时间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2017年12月印发的《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成公发〔2017〕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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